去年12月31日前發(fā)放,就屬于2023年度的收入,
可在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間(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)選擇享受單獨計稅優(yōu)惠政策或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在今年1月發(fā)放,
就屬于2024年度的收入,可在2024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間(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)選擇享受單獨計稅優(yōu)惠政策或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但需要注意的是,
在一個納稅年度內(nèi),對每一個納稅人(包括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),按年度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。
總之,對于去年12月和今年1月發(fā)放的年終獎,其個稅處理是否一樣,關鍵在于計稅方式的選擇。
在選擇計稅方式時,我們需要綜合考慮自己的綜合所得、年終獎數(shù)額以及相關政策規(guī)定,以便做出最優(yōu)的決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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